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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选举海报案四大疑问未解·法庭避重就轻难言公正·自由党律师疑种族歧视

悉尼邮报评论员 蕭十一狼

自由党选举海报诉讼案在12月24日联邦法院审理后结束,结果是自由党胜,独立议员与选民败诉。不过,此案依然难息质疑,笔者也有二大疑问。

悉尼邮报曾在选举当日,即5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全澳首家报道墨尔本奇瑟姆选区(Chisholm)自由党在投票站使用具争议的海报的媒体新闻。在当日的报道里,邮报就引用了选举法的一个章节,指海报涉嫌违规。(当日新闻报道链接:http://sydpost.com/?p=2894)。

7月31日最后一日,墨尔本库扬(Kooyong)选区落选独立候选人奥利弗·耶茨(Oliver Yates)和奇瑟姆选区选民瓦妮莎·加贝特(Vanessa Garbett)提起诉讼,起诉者代表公众认为这些中文海报看起来像是澳大利亚联邦选举委员会(Australian Electoral Commission,AEC)的官方材料,误导选民。

12月24日的下午,澳大利亚选举争议法庭(Court of Disputed Returns)的三位法官裁定驳回了有关自由党的中文竞选海报是否影响两个选区选举结果的诉讼。法律上,结果显示法庭认为这样的海报设计上没问题。笔者认为法庭带给公众这样的信息。

笔者就公开的新闻信息对这一判决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律上,自由党中文选举海报案,自由党做法是赢了,但笔者认为,判决还远远不能平息争议。不能不说判决颇为遗憾。

新闻报道显示,法庭判决的理由是,“发现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人很有可能受这些海报影响而改变投票对象”。即法庭认为误导性海报影响力有限,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理据并不充分,甚至不具说服力:

第一,法庭有何数据或如何得出这个“屈指可数”的结论呢?这是笔者一大疑问。若没有数据做证,岂非凭空想象?法律不是要严谨的吗?

事实上,起诉方也无法用任何方式来得出多少人受海报影响(除非重选),那么,法庭的“屈指可数”说法又有何依据呢?这个说法,本应是辩方律师的立场,而不应是法庭的立场,法庭的立场为何与辩方立场重叠合体?既然双方都无法在影响与受影响的二种数量上举证,法庭却来个“屈指可数”,岂不是偏帮?

第二,法庭为何不说明海报设计做法对或错?海报除了标识模仿选举委员会外,其“正确的投票方式+自由党选1”的使用是否涉嫌另一种误导(误导首次投票族),是否存在投机取巧?这又是笔者第二大疑问。

在新闻报道中,笔者看不到法庭除了认为海报不影响选举结果外,还有对这种选举手段是对还是错的判词。也就说,法庭可能回避了选举手段的争议,而偏偏,诉讼最大的目的,就是需要法庭给这一选举手段争议做一个公平审判,而不是转到于究竟多少人受到海报影响之上。

有些人列举选区的华人选民数量,说就算这些华人全部受到误导,也不足以改变选举结果云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是偷一分钱不是偷,偷一头牛才是偷的诡辩逻辑。海报设计只要产生了负面影响,除了选民,不少公众也这样认为海报设计有问题,那么,事情就已经定性:存在误导。至于误导效果,则是另一回事,对不对?

但法庭似乎回避了海报设计对与错的关键之处,将这一关键之处,即选举手段的对错,转移到受影响人的数量上。这合理吗?

笔者认为,只要证明海报设计不恰当,不合理就说明起诉者赢了,可法庭回避了这一点的判决,而在影响“屈指可数”上判起诉者败诉。这如何令人心服呢?

法律除了数字,是不是还有公义公正与公众利益做衡量准绳?(道德就不指望了?)

笔者认为,起诉人的初衷更多是想通过官司伸张选举公义,指出这种投机取巧的不公正选举手段。他们或一度抱有幻想,认为法庭可伸张公义,否则,他们怎么可能会耗费大量金钱,去打这场有点“鸡蛋碰石头”的官司呢?

据悉,澳洲选举过去也曾有此情形,当时选举委员会认为这种仿效做法属于违法行为,曾采取勒令下架的法律行动。

但为何自由党这次做法与以往有不同呢?这是笔者的第三大疑问。

难道法律是面团,能看人随便捏?法庭有没想过,结果如何服众的问题?还是只想讨执政者欢心?

法律上,疑点利益不是归于被告的吗?这也是笔者第四大疑问。

笔者看来,这是一场弱势者输给当权者的官司,强弱的对比,已经令判决结果毫不意外。但笔者认为,这次输的不仅是起诉者,其实还有相当一部分公众。而实际上,笔者不想看到的一幕,就是判决结果或打击了选举司法的公信力,即判决结果或动摇了部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也就说,官司的输家不仅是原告,还有法庭,赢家只有一个,就是自由党。这份“圣诞大礼”可不太好。

下一次选举,若有候选人或政党以自由党为榜样,在宣传上“举一反三”,照葫芦画瓢,除了模仿选举委员会的标识,还模仿对手的标识再加误导性竞选语言,这个本应纯洁而公正的选举政治,岂不是被糟蹋了?还谈什么正义与公理?

其实,由于选举委员会在5月18日当天面对质疑就已经发声明说海报“没有违规”,试问选举争议法庭又怎会不继续维护选举委员会的立场呢?可以说,选举争议法庭帮的不仅是自由党,还有选举委员会。

这场官司的失败之处,在于没有给公众解惑,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公正,什么是违规!而且,裁决结果本身或有“误导”,即“默许”大家以后可以这样玩选举,不玩那个就是傻仔?

有了这个案例,笔者预测未来模仿性竞选海报或将层出不穷。只要赢,道德又值多少钱?

真到了那个时候,选举法庭可别自己打脸了,选举到时恐怕乱七八糟,选民分不清谁跟谁了,到时不可能再“屈指可数”了,走着瞧吧。

最后提一提,有网友指,这宗官司,澳洲华人还被自由党律师讥笑了一番:“华人不至于愚蠢到了被这张自由党牌子误导吧?”假若是真的,这不就是暗讽“屈指可数”受影响的华人是愚蠢之人吗?自由党的律师是否变相有种族歧视兼人身攻击之嫌呢?

这事,法律关是过了,道德关呢?不是说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的吗?

笔者最后想问,这样的选举方式,是否提倡?

(2019.12.28 作者为华人时事评论家 文章来自The Sydney Post悉尼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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