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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尔本新移民70万存款不翼而飞官司始末(2)母亲做证人称儿子无罪

前言:一个英语不太好的中国女移民,带着两个孩子原本在澳洲平静的生活。但一件事情改变了她近十年的人生轨迹。她到底经历了什么,为什么会这样拼尽全力不舍不弃的去寻求基本的权益?她面对的是澳洲四大银行之一,和有声望的前市长的精英儿子!对她来说,这是两个强大的对象!《澳华辣评周刊》尝试揭开一场不为人知的官司,或者,很多华人包括新移民也有类似经历,即面对强者时,做为弱势的一方如何应对的经历。

本期是特稿的第二篇。

李女士合伙纠纷案案情简介(以时间为序):

2010年3月前后,墨尔本李女士与苏先生达成合伙意向,共同投资澳洲墨尔本一处物业。2010年4月28日,在李和苏二人共同投资的物业的过户交割当日,李女士个人账户中的716000万澳元,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到了苏先生的个人对冲账户。

2015年5月,李女士在银行无意中发现存在仿造她签名的担保文件,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苏先生580000澳元贷款的担保人。五月底李女士向警局报警。报警后不久,当年(2010)接待李女士的银行工作人员离开了银行。

李女士多次向银行查询,该银行以正在调查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并拒绝答复。

2016年1月,李女士代理律师函询有关银行,索取有关李女士存款716000澳元在2010年4月28日未经授权而资金被转账的相关资料及盗用她名义的抵押、担保贷款手续相关资料(苏先生系前述716000澳元的收款人及580000澳元的抵押、担保贷款的唯一受益人),该银行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

2016年2月,苏先生在VCAT起诉,要求出售、分割合伙物业。苏先生是在寻求法院命令,在与李女士的纠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强行出售该房产。

2016年4月,李女士在VCAT提起反诉。

2017年5月2日,双方就苏先生起诉的出售物业、分割事项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第五条a款约定,苏先生应付李女士43000澳元款项(其中包括苏先生虚构出的物业总支出的一半35819澳元,以及他扣留李女士租金收入7488澳元)。李女士就有关反诉事项在维州高院另行起诉。

2016年10月,李女士以苏先生盗用其名义(伪造、仿造签名)而实现抵押、担保贷款等事项的合伙纠纷为由在维州高院提起诉讼。

2019年7月16日维州高院开庭审理李女士诉苏先生合伙纠纷一案。

2019年8月28日,维州高院判决:

  • 维州高院否认苏先生在2010年的贷款过程中违反对李女士的信托责任。
  • 该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否认苏先生2013年转贷过程中伪造或仿造签名,从而否认苏先生背信合伙信托责任的主要过错。

这里的主要争议是,无论该文件(2013年5月3日和5月9日的担保文件)是何人伪造或仿造,都构成了李女士名义被盗用的客观事实,而苏先生系该抵押担保贷款的唯一受益人。

3,该院以李女士违反外国人投资法律FATA的有关规定,拒绝给予李女士衡平法上的救济。

所谓违反FATA的行为,李女士及其律师团队认为有三个方面是错误的。

  1. 该所谓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2. 该法庭未实体审理该所谓违法行为

3.所谓违反FATA行为,属于政府行政机构处罚范畴,该行为未经行政机关处理,且行政机关明确答复无需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该院直接作出司法裁决违反了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李女士在2013年就取得了澳州永居的身份,所以在2019年开庭时不存在所谓的FATA违法行为。关于李女士在澳州的移民身份,作为合作方的苏先生以及他的父母(苏先生的母亲是出庭的唯一证人),一直都是很清楚的。再者,有关物业从购买到过户,都是苏先生和他母亲一手操作安排。在仿造签名被发现以后李女士一直在寻找当时的过户律师,而苏先生一直找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所以,退一万步说,如果物业在购买过程中由于李女士签证身份引起任何问题,那也不应该由李女士承担责任。

  1. 仅凭法官的个人观点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当的。法官采纳证人苏先生的母亲的证词,这显然存在利益冲突,法官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问题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019年10月4日,维州高等法院判决李女士承担惩罚性费用赔偿,理由是:所谓不适当指控被告仿造、伪造签名的诉讼行为

2019年11月15日李女士提出上诉申请:

  • 不服维州高院否认合伙关系中对苏先生2010年的受托责任和受托义务的认定,提出上诉
  • 不服维州高院关于李女士违反FATA规定从而失去衡平救济的认定,提出上诉
  • 不服维州高院关于李女士指控苏先生伪造签名等不适当诉讼行为应予惩罚性费用的裁判,提出上诉。理由包括:
  • 李女士没有签署2013年担保文件的证据没有受到质疑
  • 关于仿造签名的部分,首先,李女士从未使用过英文签名。其次,关于签字的专家证人的意见没有受到任何质疑
  • 苏先生是2013年担保的唯一受益人
  • 苏先生在2009年向银行提供了虚假声明
  • 苏先生在2010年申请银行贷款时提交了一份不真实的财务状况陈述
  • 苏先生没有就2013年担保与李女士进行沟通
  • 苏先生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为该房产签署了一项拍卖权
  • 苏先生在法庭的陈述如下:他从银行领取要给李女士签署的担保文件并带到自家的餐厅,再转交给李女士签字,之后再经由他把签署后的文件送回银行。该陈述是令人难以信服且不合理的,因为银行距离该餐厅仅半个街区,为何李女士不直接去银行签字呢?最不可信的是,所谓李女士签字的文件是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见证签字的,如果李女士已经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字,为什么银行不直接收回文件,而是让李女士将文件放在餐厅,由苏先生去餐厅取,再转交银行呢?这岂不是多此一举吗?

2021年2月4日上诉法院开庭审理上诉受理申请。

2021年2月26维州高院裁定,驳回上诉受理申请。该院驳回受理上诉理由主要是:

  • 维州高院上诉法庭案件号:S EAPCI 2019 0122 号判决中称“2021年2月26日,法院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理由是她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本案主要争议:

  •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关系中的受托义务。
  • 被告是否在履行合伙生意中,盗用原告的名义,实施有利于自己的抵押、担保、贷款行为。
  • 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欺诈存款人的不当行为。
  • 原告是否在本案诉讼中存在恶意指控苏先生仿造伪造其签名,是否应受惩罚性费用处罚。

 

本案的社会意义及引发的思考:

  • 从一个互信的合伙投资到背信的合伙争议
  • 从一个民事诉讼到对移民身份的人身攻击
  • 从一个盗用合伙人名义的商业贷款到银行里应外合的违规风控
  • 从一个人身陷害、、、、、再到刑事责任的追诉

(注:以上为李女士提供的信息)

该官司2016年《时代报》曾作报道,图片来自该报使用的图片,图中是涉事的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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