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不可或缺 華人評論网媒

转发群聊天记录侵权吗?玩微信的要看

本文由贺律师大案团队出品

2020年4月20日,在我们发布微信网文《继北大校友群后,武大校友群也闹翻了》后,公众号收到了一封来自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春、吴军的律师函,如下:
两位律师要求我们立即删除网文。当然,我们最终没有删。截至本文发布之时,大家仍可以看到《继北大校友群后,武大校友群也闹翻了》,阅读量达到90多万,在看1.7万,没有出现红色的感叹号,仍然屹立不倒,说明公道自在人心。公号收到消息几百条,有弹有赞,我们尊重每一个读者表达的权利,这正是我们所倡导的,感谢大家的参与。借此机会,我们想发表一点看法,兼答刘海春、吴军律师:
首先,刘律师、吴律师的这份律师函存在常识性错误。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向他人发送律师函,首先委托人应该是具体明确的。律师函中说海瀚律所“接受武汉大学部分校友的委托”,部分校友是谁谁谁?两位律师没有说清楚。这是你们这份律师函的常识性错误。因委托人不具体,我们不认为律师函是武大校友的真实意思。
其次,我们转发微信群聊天记录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微信群的聊天信息属于隐私吗?
不属于。这里没有涉及到隐私权。
隐私权内容只能是法定,而不能由个人约定或者自己设定。律师函中说道:微信群是一个相对私密的网络空间。究竟何为私密?有几百人在内的微信群,我们认为这当然已经不属于私密的空间了。至于群成员的关系,都是校友,也不那么的私密。如果群内成员约定,群内信息未经允许不得转发,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只是对群成员有约束力。我们之所以能看到群内聊天记录,是因为群成员的转发。群成员转发的行为,即代表群成员愿意将群内的信息公开于众。我们转发这些聊天记录并作相关的评论,没有侵犯群成员的隐私权。
二、在群里说的话,聊天内容属于作品吗?我们有没有侵犯著作权?
不属于。这里也没有涉及到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敲重点,关键词“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独创性”!符合上述条件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列举有十三种作品形式:(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四)戏剧作品;(五)曲艺作品;(六)舞蹈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八)美术作品;(九)建筑作品;(十)摄影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十三)模型作品。
按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我们在微信群所说的一些话,只是零散的文字,不属于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作品,更不属于其他形式的作品。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我们每个人在网上的各种群里所发的任何一句话,都是一个人的言论。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在一个趋于成熟的法治社会,言论应当是自由的。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言论自由处于首位,是表达意愿、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
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说话的权利,但是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正所谓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你有权利评论别人,别人当然也有权利评论你。
讨论区注:上文来自公众号,介绍的是中国的法规(微信适用)。澳洲是言论自由的国家,只会比中国更宽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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